黔西南州首例污染环境罪在贞丰审理 二被告分别被处刑罚
10月26日,贞丰县小屯镇龙井村彭某和王某在造纸中大量使用工业化工原料,在未取得排放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排放危险物,造成环境污染一案在贞丰公开开庭审理。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州首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在当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在2015年7月期间,环保部门7次当场查获二被告人在造纸过程中,用氢氧化钠(俗称烧碱)、次氯酸钠(俗称漂精)等化工原料浸泡造纸原材料构皮,所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浸泡池旁的水沟中。经环保部门现场取样送相关部门检测,被告人彭某和被告人王某所排放的浸泡池造纸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经法院审理查明:贞丰县小屯镇的古法造纸始于清代乾隆年间,传统工艺以构皮和生石灰为主要原料,采用蒸煮、浸泡等数十道工艺,历时数十日制造白棉纸。2006年以后,为节约生产成本、提高产量,小屯镇村民改变造纸传统工艺,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氢氧化钠、次氯酸钠等化工原料缩短生产周期,未对造纸过程中加入的化工原料所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就直接排放。
2013年8月,贞丰县政府对小屯镇违法造纸排污的小作坊进行取缔,对取缔的造纸小作坊给予了经济补助,并对造纸户的设备、原材料进行回收。二被告人属于被取缔的造纸户,二被告人分别领取了经济补助和设备原材料回收款。
2015年7月,贞丰县环境污染联合调查组工作人员到小屯开展污染环境问题专项行动中,7次现场查获二被告人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正在向外部环境排放造纸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当即对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并责令二被告人立即停止向外部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检查结果显示,二被告人所排放的废水PH值、色度等指标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数十倍或百倍,经对照环保部和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二被告人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属于名录中规定的类别HW35废碱中使用氢氧化钠的碱法造纸过程中蒸煮制浆的废液,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彭某有投案自首情节。
二被告人在当天的庭审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贞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出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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