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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法院启动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组织一场量刑规范化观摩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申某、刘某诈骗一案。邀请了州人大领导、州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观摩庭审现场,县公安局、检察院和我院干警参加旁听。

    近年来,量刑公正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人们对量刑公正的内涵和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求量刑的结果应当合法、适当,而且要求量刑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面试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普安县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工作,探索如何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在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具体量刑情况进行辩论,并提出量刑建议以便于合议庭参考,对刑事审判程序量刑规范化作出有益探索。

    此次庭审过程中,二被告人对其所犯罪名无异议,为此主审人在经过公诉人、二被告人的同意后进行了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在由审判长主持了犯罪事实的调查后,在此阶段增加了量刑事实的调查,并在后面的庭审辩论中加入了之前庭审中没有的“量刑辩论程序”,公诉人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发表了各自的辩护意见,二被告人对公诉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无异议。

    在经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评议后,当庭对申某、刘某诈骗一案作出判决,并专门就量刑问题对二被告人进行了当庭释明:二被告人诈骗数额为31300元,属数额为较大,量刑起点数额为4000元,起点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数额每增加1500元,基准刑增加有期徒刑一个月;增加(31300-4000)/1500=18.2个月,加上起点刑6个月,确定基准刑为24个月,即有期徒刑两年;因本案所获赃款全部追缴,在基准刑的基础上酌情减少10%;在审理中,二被告人坦白同种犯罪事实,在基准刑的基础上酌情减轻8%;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有一般立功,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10%;在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系从犯,对其减少基准刑的20%。故本案最后被告人申某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18%,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累计可减轻基准刑的48%,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庭审结束后,旁听领导纷纷表示此案量刑公开透明不仅当事人听得明白,连旁听人员也是一目了然,这样的庭审程序很好地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也容易让公众接受,更有利于提升法院公信力,减少上诉上访率。我院分管刑事审判的领导和刑事审判庭庭长均表示量刑规范化的改革对刑事审判具有革命性意义,普安县法院将严格落实各项改革制度,切实提高刑事审判透明度。

 (陈亭 张晓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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