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中旬,普安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刘某经营的2.3吨(56包)某品牌不合格复合肥进行了公开销毁,并处没收非法所得990元,罚款4000元。
今年6月1日,普安县农业林业和扶贫开发局将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刘某涉嫌经营不合格农资产品行为一案移送县工商局处理。经该局查实,当事人刘某于今年5月3日在江西坡镇新街自家门市内经营某品牌复合肥料共100包,因该复合肥无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合格证。在执法人员查获时,该批次复合肥已售出44包,剩余56包(约2.3吨),销售获取营业额2640元,利润990元。
县工商局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案件展开进一步调查,并对当事人剩余复合肥依法予以扣押封存。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法定检验,该批次复合肥属严重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关于“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行为。依据有关法律,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并主动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大的危害,符合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县工商局对当事人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一是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二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0元;没收未售出的56包不合格复合肥料;三是处以罚款人民币4000元。
8月10日,当事人向行政处罚指定银行账号缴纳罚款;工商部门也公开随后销毁了这批不合格复合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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