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首例醉驾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案:被告人领刑7年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普安县法院首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犯罪案件开庭审结,被告人刘某因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领刑7年。
2011年10月11日晚,刘某醉酒后驾驶贵AP5863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普安县城云盘商贸区黔味食府前往普天电冶有限公司方向行驶。23时20分许,行至县道636线0公里加50米(七一饭店)处时,撞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行人吴某某后,又连续撞倒路边停放的贵EP5876和贵EP7868二辆普通二轮摩托车,继续前行50米撞上路边电线杆,撞上电杆致车子不能前行,随后刘某掉头往普安县县城方向驾车逃逸。在普安县运管所门口因贵AP5863号车左前轮严重爆胎不能前行,刘某下车查看时被警察抓获。本次事故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两辆摩托车损坏,电线杆及电缆线损坏,贵AP5863号车损坏的严重后果。经鉴定:刘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8mg/100ml。经交警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2011年10月11日肇事后被警察当场抓获,做完首次询问笔录后趁看守人员睡着后挣脱手铐逃脱,在其父亲等亲属劝说下于2011年10月17日到普安县公安局投案,其所在单位普安县普天电冶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及车辆损坏等经济损失。
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车撞倒他人后,又继续驾车前行,连续撞倒停放于路边二辆摩托车后撞上路边电杆,在撞上电杆致车不能前行的情况下,掉头驾车逃逸,途中被警察抓获。刘某在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性,并造成一人死亡及四万余元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属间接故意,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及肇事造成的财产损失,该县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醉酒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黄太富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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