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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一农民贩毒5000克并非法持枪 昨日被执行死刑

    亮点黔西南讯  12月27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受托就被告人罗某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终审公开宣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宣判结束后,被告人罗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被告人罗某,男,系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雪浦乡龙井村黄鸡箐组农民。198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千元,经减刑于2006年8月23日被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罗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5008克、吗啡290.8克。2007年6月和7月,被告人罗某与同案被告人罗某某(已判刑)两次到云南省马关县李某(另案处理)家向其购得海洛因共计572克,二罗将毒品运回贵州省予以贩卖。同年9月和11月,被告人罗某与同案被告人姜某(已判刑)两次到李某家向其购得海洛因共计1992克,罗、姜二人将毒品运回贵州予以贩卖。其中,姜某共将200克海洛因贩卖给同案被告人周某(已判刑),罗某贩卖给周某259克海洛因、贩卖给同案被告人宋某(已判刑)25.1克海洛因。同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罗某与同案被告人罗某某(已判刑)经共谋,由罗某购得毒品“黄皮”(粗制吗啡)290余克,罗某某联系同案被告人石某(已判刑)前来购买,石某经检验样品交给罗某定金人民币10万元。次日,罗某将“黄皮”交给石某时,石某提出质量不如样品好未予购买,罗某、罗某某即分别将290克“黄皮”及0.8克“黄皮”样品藏匿于各自家中,后该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5月,被告人罗某与同案被告人杨某(已判刑)到李某家购买海洛因并交付毒资人民币63.544万元,因李某暂无毒品,罗、杨二人返回贵州,并于同年6月5日又到李某家接取毒品未果。6月24日18时许,罗某、杨某应李某之约,到云南省文山县城凯西门文笔塔脚旁从李某手中接得海洛因,后罗、杨二人步行返回贵州。6月26日,罗某、杨某步行途经云南省邱北县天星至平寨公路6公里路段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罗某的背包内缴获海洛因2444克,并于次日从罗某家中查获海洛因5克。

    法院同时查明,被告人罗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公安人员于2008年6月27日从其家猪圈内查获“五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12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结伙贩卖、运输海洛因及吗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并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罗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核准对被告人罗某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陆金凤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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