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2013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简章
普安县201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简章
为加强我县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人员专业结构,增强活力,促进就业,解决基层有人办事问题,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全县2013年公开招聘事业人员348名。为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职位数
普安县2013年事业单位计划招聘348名,具体职位详见附件一《普安县2013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职位一览表》。
三、招聘对象和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2013年毕业的毕业生不含定向生和委培生)。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期间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贵州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5、具备报考职位所需的其它资格条件(具体职位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一:《普安县2013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职位一览表》)。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12年6月1日以来招考(聘)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含试用期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除外)、特岗教师;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3、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4、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资格审查及加分政策
(一)报名
采取统一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进行资格初审报名、资格初审合格后现场摄像(制作准考证),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1、报名时间:2013年7月28日至8月2日;
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2、报名地点: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28日报名地点设在兴义市街心花园)。
3、报考费:100元/人。
4、报名时,考生须持以下证件及相关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现仍在岗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到村任职大学生”同时持所在服务单位及县项目办、引导办在岗证明和同意报考证明。
(4)服务期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选聘生和“到村任职大学生”持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报名表一式二份(贴一寸近期免冠蓝色同底照片)。
(6)符合加分的考生须提供相关加分的证明。
5、报考人员根据所报职位要求,在网上下载并如实填写《普安县2013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审查人员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加盖县招聘办指定公章。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报名表》,如实提交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报名表》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若报名信息出现上述情况,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责任。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资格初审合格的考生到招聘办指定地点现场摄像制作准考证。
招聘职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则对该职位招聘计划予以调整或取消。
5、准考证发放时间:2013年8月9日。
发放地点:到招聘办公示指定地点领取。
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附本人照片的户籍身份证明)和报名发票领取准考证。
(三)加分
1、加分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考人员在笔试成绩总分中给予加分照顾(加分在折算后进行,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具体条件如下: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见义勇为死亡受县级以上表彰的公民子女,见义勇为受县级以上表彰者加2分;
(2)服务期满、并在服务单位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由省级及以上统一选派的“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大学生加2分;
(3)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加5分;
(4)少数民族考生加2分。
2、加分确认
加分审查工作由县招聘办负责。符合上述加分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打印统一格式的《普安县2013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加分申请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加分申请表》),如实填写并在报名时进行现场审查。
加分公示时间:2013年8月5日至8月11日。
加分公示地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公示。
逾期不提交《加分申请表》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加分。提交《加分申请表》的同时,须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公民的子女,须提供父(母)亲原所在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受县级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者和见义勇为死亡的公民子女,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须提供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服务证;“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大学生需提供县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书面证明或服务证。书面证明均须注明毕业学校、派遣时间、服务单位和在县级以下单位服务时间以及年度考核情况。
(3)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或二女结扎户,须提供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出具(父)母绝育证明和有效《绝育证》、有效《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须提供能证明少数民族身份的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加分申请表》经县招聘办审核后,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确认。
五、考试
(一)考试形式
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试均不指定参考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原件才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由县招聘办统一组织命题、制卷、阅卷。
(1)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总分值为150分。
(2)笔试时间:2013年8月11日
上午:09:00——11:30 《公共基础知识》。
(3)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4)笔试成绩在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公示。
(三)面试
笔试结束后,县招聘办根据各招聘职位计划招聘人数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对象,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出现并列时,并列考生均参加面试。
(1)面试成绩总分100分。
(2)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成绩在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栏公示。
(四)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检
参加体检的人员,根据报考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按本职位计划招聘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不合格的职位不再递补体检。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在招聘办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理。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考察对象,由用人单位组织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查阅档案,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招聘单位报经招聘办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1、2012年6月1日以来招考(聘)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含试用期人员)、特岗教师。
2、没有考核依据(个人档案)或报名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5、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6、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
7、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未能提交招聘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档案等的人员。
8、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考察不合格的,不再递补。
八、公示和聘用审批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县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新聘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聘用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开展递补工作。
九、纪律监督
招聘工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考试报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招聘方案》规定的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严禁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和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聘用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察和体检资格,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聘用纪律行为的,5年内不得参加招聘考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简章由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咨询电话:0859—7237576(县人才交流中心)
监督电话:0859—7232170(县监察局)
普安县招聘办公室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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