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两村官贪污危房改造款领刑
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贪污罪,判处普安两村官黄某某、向某某二被告人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2011年向某某利用担任新店乡花月村二组组长的职务之便,为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以不符合条件的其父亲名义进行申报,在此过程中得到花月村支书黄某某帮忙,改动民主评定危房改造户名单,将不符合条件的向某某之父改为危房改造户,并拍摄其他人家的房屋照片冒充向某某之父的危房照片,在危房改造验收时,因向某某之父根本未建新房,二人就拍摄向某某家的房屋作为向某某之父新建的房屋验收照片,从而使向某某以其父的名义申请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得以顺利通过,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2万元;同时,黄某某利用同样的方法,为其侄女骗取国家危房补助款1万元。
普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在二人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鉴于能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提起上诉。州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定性准确,但对黄某某量刑不当,对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遂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 张臻 特约记者 黄太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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