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规范宗教教职人员在城区内从事宗教活动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我县宗教事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普安县民宗局下发了《关于加强普安县宗教教职人员在城区内从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
据悉,《通知》要求,以下人员不得从事宗教活动。一是尚未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和未经登记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二是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宗教设施,接受宗教性捐献,更不得组织、举行任何宗教活动;三是未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登记的宗教场所内不得从事宗教活动;四是为不影响县城内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普安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集中治丧管理的通告》文件精神,严禁教职人员在城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机关院落、住宅区为群众进行追思、度亡等治丧活动。
( 李英厅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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