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消费者协会成功调解一起消费投诉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消费者周某来电称,他于2016年3月24日在普安县讯达通信商店内购买了一部手机,保修期为1年。2017年3月1日由于手机故障,周某将手机送至商店,并由商店返回厂家维修。3月22日厂家将手机寄回商店,周某到店检查手机仍然无法使用,遂要求商店对手机再次进行维修。由于运输时间的问题,返修手机到厂家时已经过了保修期,厂家以手机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免费保修,商店表示对此无能为力,消费者遂投诉至普安县消费者协会。
普安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于2017年4月5日进行了调解,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手机三包法》等法律法规对经营者进行了宣传教育。最终,经营者表示会根据《手机三包法》的规定,对手机进行免费维修,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此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元。
(李志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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