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三男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被判刑
2017年7月13日下午,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分别购进不同数量的假冒注册商标“碧源”牌650克加碘精制食盐在各自的百货店内进行销售。2016年4月,分别被盐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查获。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碧源”牌650克加碘精制食盐共计753袋(650g/袋),经鉴定,上述食盐中碘含量在0-1.2 mg/kg间,均不符合国家强化碘的食用盐标准(即GB26878-2011, 该标准规定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为20-30 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30%)。
贵州省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规定在全省内销售的食用盐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化碘的食用盐标准(GB26878-2011)的加碘食盐。长期食用非碘盐会造成人体发生碘缺乏病,如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新生儿先天畸形、孕妇早产、流产、死产等。孕妇和婴幼儿长期食用非碘盐还会导致婴幼儿大脑发育不全、呆傻和智力低下等严重病症。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而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法院结合查获的食盐数量、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和被告人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前述判决。
(王锦辉)
责编:张椹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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