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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刑事和解 挽救未成年人

    亮点黔西南讯 2011年8月3日,望谟县院受理望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岑包、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经审查认为:
    2011年5月23日凌晨零时许,受害人赵龙(男,24岁)骑摩托车停放在望谟县城“风极速”网吧门口,吃宵夜后回来发现车已被人砸烂。后查实系被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16岁)、岑包(男,20岁)与一小名叫“柔”(其真实姓名、地址待查)酒后到“风极速”网吧上网被拒绝后心情不爽而泄气所砸。
     望谟县院审查后本着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前往偏远当事人家里,进一步核实案情、了解被砸摩托车的损毁及修理情况。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理分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辅之以法,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已的过错,受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最终双方同意和解。后在望谟县院检察人员见证下,双方就被砸车辆修理费用达成和解协议,由犯罪嫌疑人家属支付给受害人2500元修理费用。鉴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岑包、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悔罪态度良好,深夜砸车,酒后一时糊涂犯错,社会影响不大,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望谟县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岑包、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作不起诉处理。
    至此,这场由酒后发泄心中不爽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经和解得到妥善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紧紧抓住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灵活适用法律法规,充分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董均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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