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前不久,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该县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达不到构罪标准,遂依法退回该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遂向该院提出撤案申请并获支持,涉案未成年人得到挽救。
经查,2013年底,望谟县一中学生黄某(16周岁)在听说其继母被人殴打后,带着数人来到该县复兴镇团结路一药房门口,用右手扇了被害人黄某某几个耳光,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被人劝停。被害人黄某某第二日疼痛难忍,便到该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被鉴定为轻伤。此后,该县公安机关以黄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望谟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此案时,发现根据新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可能被鉴定为轻微伤,便将此案退回该县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对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重新鉴定。该县公安机关经重新鉴定后,确定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且犯罪嫌疑人黄某和被害人黄某某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该县公安机关遂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4年1月6日《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的精神,向该院提出了撤案申请。(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