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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触犯刑律 望谟三农民被检方起诉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起诉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王某某。三人系望谟县昂武乡八一村交们组村民,因非法持有枪支,被该县公安局在缉枪检查工作中查获。经鉴定,其持有的枪能够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所必须的物理结构,系自制枪支(火药枪)。

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非法持有枪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而故意持有不上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廖某某、王某某之所以犯罪,是其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处罚,同时公诉机关也真心希望被告人及每个人能吸取这教训,真诚悔过,不再继续犯罪,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宋禹廷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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