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望谟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贝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贝某曾因犯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刑罚,2014年7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贝某又窜到望谟县石屯镇某村黄某家牛圈,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筒和绳索,将价值17000元的两头水牛(分别为水母牛和水牯牛)盗走。在其连夜将两头水牛牵到贞丰县鲁贡镇街上准备出卖时,被协查的民警抓获。现被盗两头水牛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贝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其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作者单位系望谟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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