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王某校在望谟县望江新城寻找门面时,发现靠河岸的一过道处停放的一辆黑色雅巴哈两轮摩托车车钥匙未取,顿生盗窃邪念。随即邀约被告人王某议、韦某东二人一起将该车盗走。事后,三被告人商议,摩托车归王某校所有,王某校付给王某议1300元、韦某东700元。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695元,已发还被害人韦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校、王某议、韦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邀约,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目前,望谟县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且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杨光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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