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之妻王某在望谟县四中门口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虽经交警现场调查处理,但由于被告人刘某及家属索要高额赔偿,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当日16时40分许,为了使事情尽快得到解决,被告人刘某用一把太阳伞放置在路中间,指使其亲戚寨邻将其妻尸体搬放在伞下,同时还将一辆摩托车停放在路中间直到晚上21时许。当公安机关要将尸体移开恢复该路段交通时,其又指使亲戚寨邻围住尸体,并带头殴打执法人员,煽动亲戚及周围群众对执法人员和警车进行攻击,造成多名执行公务人员受伤及多部警车受损。阻碍大观至望谟县城方向的交通长达4个多小时,严重影响该路段的交通秩序。
被告人刘某在其妻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为了索取高额赔偿,故意将摩托车和其妻尸体放置于道路中间,煽动亲戚及周围群众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阻塞道路交通长达四个多小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杨光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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