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徐甲醉酒与他人发生口角,遂邀约徐乙、徐丙(在逃)将他人殴打成轻伤。徐甲、徐乙犯寻衅滋事罪,12月5日,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2014年1 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徐甲在望谟县郊纳乡郊纳街上一摩托车修理铺修车时,因醉酒与被害人伍某云、梁某贵发生口角。被告人徐甲邀约徐乙、徐丙(在逃)等人对伍某云、梁某贵进行殴打,导致伍某云膝盖、头部等部位擦伤,梁某贵左手肱骨骨折,造成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甲、徐乙的亲属与被害人梁某贵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兑现,取得被害人梁某贵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甲、徐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甲引发本案,邀约他人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徐乙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乙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徐乙拘役五个月。(作者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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