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昨日,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立案受理一起酒后持刀伤人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向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现年41岁的刘某向系望谟县昂武乡五星村村民。2014年9月1日20时许,刘某向酒后到其居住的寨子上游逛,当走到黄某家火房旁边时,无故对黄某进行乱吼,为此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向用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了黄某腹部一刀,致黄某重伤。因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向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系望谟县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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