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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枪支藏于家中 望谟男领刑六个月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望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悉,2013年4月,被告人廖某某以300元在望谟县油迈乡巧路村与一陌生村民购买得一支火药枪藏于家中。2014年4月15日被望谟县公安局乐元派出所民警查获。

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给予上述判决。(韦腊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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