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蒙某某驾驶私家车上高速公路,采取“跑长交少”的手段,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被望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蒙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私家小客车从黔西南州望谟县桑郎、纳夜及罗甸等高速公路收费站驶入“余安高速公路”、贵阳“绕城高速公路”等高速公路行驶,先后73次采用到达目的地后不下高速公路交费,而采取在高速公路上绕回、或从高速公路服务区绕道绕回的手段,然后在距离其入站口较近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下站,逃缴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11340元。2019年4月,蒙某某被贵州省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望谟路政执法大队查获后,鉴于其行为涉嫌犯罪,5月移送望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望谟县公安局侦查后认为蒙某某涉嫌诈骗犯罪,7月5日移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蒙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鉴于其认罪认罚,有投案的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全额补缴了逃交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该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于7月25日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2日,望谟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判,被告人蒙某某在法庭也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表示不上诉,并当庭缴纳了罚金。
(梁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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