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谟县天麻鸡火锅城经营人员利欲熏心 鸡汤中添加罂粟被判刑严惩
人性善良,但往往被利欲熏心,无论从事何种职业,切勿被眼前的烟雾蒙蔽,要坚守职业道德底线。近日,望谟县检察院受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经查明:2018年11月7日至同年11月13日期间,高某在经营“望谟县天麻鸡火锅城”时,为招揽生意,使用在昆明购买的罂粟制成粉末与鸡肉熬汤后销售给顾客食用,违法获得销售金额5200元,后被执法机关在火锅店柜台查获疑似罂粟果一颗,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现场查获罂粟壳似物进行鉴定:送检的毒品嫌疑物品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汀以及罂粟碱成分。望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视频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3日,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将高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依法向望谟县人民法院诉讼。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对危害食品要求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犯罪行为份子的刑事责任,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将该案例作为法治宣传,起到警示作用,为望谟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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