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垮塌致人伤法院调解获补偿
近日,兴仁法院大山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廖某诉被告林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办案法官的多次协调下,最后调解结案。
2009年11月6日,百德镇林家寨村泡桐湾组修公路,原告廖某和廖某某等人被该组安排到被告林某家购买水泥,当时被告林某不在家,原告等人就用电话与被告联系,被告表示等其回来再说,但原告等人见被告家水泥库房门虚开着,就进库房搬运水泥,在搬运过程中,库房内两层楼高的水泥垮塌,砸中原告廖某并致其腰椎骨折。经家人送到兴仁县中医院、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6506.9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至本院。
在审理中,原告廖某明确表示放弃追加百德镇林家寨村泡桐湾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当庭主持了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被告林某以“其未同意原告进库房购买水泥为由拒绝赔偿”,尽管如此,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原、被告家中,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都作了让步,最后被告林某同意补偿原告廖某人民币2000元。本案中虽然被告林某没有过错,但是被告作为卖方,相对作为受益人,根据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刘国翠 任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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