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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汽车爆胎意外受伤 6年治疗费经调解获赔偿

兴仁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发回重审案

7年前汽车爆胎意外受伤  6年多治疗费经调解获赔偿

亮点黔西南 3月29日,黔西南州兴仁县法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一起发回重审案,因汽车爆胎受伤,在外治疗6年的李某某终于拿到30000元赔偿款。

2003年6月15日,被告姚某驾驶的汽车在兴义市顶小镇南昆铁路大桥下兴仁至兴义公路上爆胎,致使爆胎异物伤及李某某左眼。李某某的眼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李某某为此花费了350元鉴定费。为医治眼伤,李某某在6年多的时间里四处奔波住院治疗。2003年6月15日至28日在黔西南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3年6月30日至10月8日经转院,在住院治疗;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继续在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月18日,再返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除第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姚某已支付,其余费用均由李某某自己负担,6年来李某某共支付了19174.3元的医疗费用。

2010年3月10日,李某某向兴仁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州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2011年3月9日,重审此案的兴仁县法院法官组织李某某、姚某进行了庭前调解。承办法官从案件事实、证据、情、理、法多方面入手做调解工作,终于双方都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姚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至此,7年前因爆胎引发的纠纷终于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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