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有22人因醉驾受刑事追究 服判率100%
日前,笔者在兴仁县法院获悉,春节前,该院已依法判处醉驾案件22件22人。其中8人被判处1个月到3个月不等拘役,并处罚金;12件12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2件2人获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将醉驾入刑,规定为“危险驾驶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修正案实施以后,兴仁县于2011年9月9日受理首例醉驾。之后平均每月受理醉驾案5.5件。县法院在审理醉驾案时,综合考虑醉驾者的醉酒程度(即人体酒精含量)、驾驶车型、醉驾时段、路段车辆行人情况、是否肇事、肇事后是否积极主动赔偿和取得对方谅解、被查处时的态度、庭审中是否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作出判决。到目前为此,已判决的22件22人无人上诉,检察院均未抗诉,服判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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