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亮点黔西南讯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兴仁县实际,该县从2012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日前,已下发文件,要求各乡镇民政办及时按文件要求足额补发到各类优抚对象手中。
本次提标,共涉及以下几类重点优抚对象:一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10元,补助标准从原来的每年5243元提高到6563元。二是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补助标准提高15%。三是城镇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标准提高15%。四是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从250元提高至285元。(夏春鸿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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