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兴仁

男子伤人被判赔偿268元拖欠10年 兴仁法院成功调解

2013年03月24日 08:20:22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石鑫 宋臣江
    亮点黔西南讯  兴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主动出击,成功执结一起长达10年之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当事人双方在执行法官及村干部的见证下握手言和,实现了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开门红。
   
    尚某某与毛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兴仁县法院2002年11月1日审理结束,判决毛某某赔偿尚某某经济损失268元。该判决生效后,尚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毛某某长期外出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某某无奈要求中止执行。该案赔偿金额虽小,但作为寨邻的双方矛盾深重。
   
    2013年春节后,兴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了解到毛某某已返回家中,且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该案已经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3月9日中午,执行干警驱车赶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兴仁县巴铃镇公德村进行执行。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工作,毛某某当场履行了268元的赔偿义务,并与尚某某握手言和,至此,困扰双方已久的尖锐矛盾得以化解。在场的村干部及围观群众见证了和解过程,并对该院干警心系群众、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给予了赞扬。(石鑫 宋臣江  报道)

我要评论

共有0条评论

热文排行

24小时 一周 一月

男子伤人被判赔偿268元拖欠10年 兴仁法院成功调解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3月24日 08:20:22 | 石鑫 宋臣江
    亮点黔西南讯  兴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主动出击,成功执结一起长达10年之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当事人双方在执行法官及村干部的见证下握手言和,实现了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的开门红。
   
    尚某某与毛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兴仁县法院2002年11月1日审理结束,判决毛某某赔偿尚某某经济损失268元。该判决生效后,尚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毛某某长期外出打工,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某某无奈要求中止执行。该案赔偿金额虽小,但作为寨邻的双方矛盾深重。
   
    2013年春节后,兴仁县法院执行局干警了解到毛某某已返回家中,且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该案已经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3月9日中午,执行干警驱车赶到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兴仁县巴铃镇公德村进行执行。经过执行干警耐心细致的工作,毛某某当场履行了268元的赔偿义务,并与尚某某握手言和,至此,困扰双方已久的尖锐矛盾得以化解。在场的村干部及围观群众见证了和解过程,并对该院干警心系群众、工作认真负责的精神给予了赞扬。(石鑫 宋臣江  报道)
推荐阅读
廉洁普安  2024-09-17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6
亮点黔西南  2024-09-20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普安县融媒体中心  2024-09-21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4-09-19
黔西南日报   2024-09-17
黔西南公安交警  2024-09-18
亮点黔西南  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