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严管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违纪从严从重处理
近日,兴仁县纪委下发《关于重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乡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准驾驶公车的通知》,严管领导干部驾驶公车。
通知要求:严禁乡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学习驾驶。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的,一切损失费用由本人承担;驾驶公车肇事本人的医疗费自理,病休期间作事假处理。领导干部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和以借为名占用下属或外单位的车辆的,要批评教育、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发生领导干部驾驶公车、非指定人员驾驶公车和公车私用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检察、安全、外事等工作特殊部门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审批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室)备案。对违纪驾驶公车的,县纪委将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2012年12月至今,该县两名副科级领导因违规驾驶公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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