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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首宗摄影作品侵权案正调解之中

2013年09月04日 11:41:22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罗国林
    亮点黔西南讯 9月3日,谢家林同兴仁县黔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在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内商谈摄影作品侵权案赔偿事宜。这是兴仁县首宗摄影作品侵权案。
 
    8月28日,省摄影家协会、县摄影家协会会员谢家林发现自己的一幅摄影作品被县内一家房地产公司做成他们的户外广告宣传画面(属商业宣传),明显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家林当即来到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县摄影家协会法律顾问陈厚文进行交涉。
 
    陈厚文当即告诉谢家林,“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确实这张摄影作品的确是你本人的作品,但是你要确认是你本人摄的,著作权是你。有几种情况,第一可以先和对方协商解决,看对方能不能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他擅自使用你作品作为广告宣传,他应该对你进行赔偿。”
 
     谢家林像记者陈述了他如何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侵权,以及他的作品拍摄情况,还给记者看了该照片的原始文件。他说,8月28日,在兴仁县城大街上,他在一家公司散发东湖新城销售广告页面上看见他拍摄的《湿度空间》摄影作品,被该公司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一是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擅自使用,二是也没有给他报酬,三是没有进行作品署名。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据了解,谢家林的这幅作品原始文件显示拍摄时间是在2012年2月17日早上7点钟。
 
    侵犯著作权后的当事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此,记者采访了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厚文。
 
    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兴仁县摄影家协会法律顾问陈厚文告诉记者:“关于摄影作品侵权事情,摄影作品当事人来找到我以后,我就认真查阅了当事人的相关照片,相关依据,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客观真实,就构成侵权。通过当事人委托,我向该公司发了律师函(8月28日,陈厚文律师向该公司发了律师函),等回复后再处理。针对这种摄影作品来说,侵犯当事人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他应该对著作权人进行相关的赔偿或者赔礼道歉,应该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
 
    9月3日下午,黔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来到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同著作权人谢家林见面,该公司广告人员称,获取谢家林的摄影作品是从锦绣兴仁政府网站下载,因联系不到作者,所以擅自使用。表示愿意赔偿著作权人,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洽谈。通过几个小时的洽谈,双方未达成协议。
 
    著作权人表示,如果达不成协议,他将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在县内侵犯摄影作品的事例时有发生,但没有人较真。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后》大家都增强了维权意识。
 
    省摄影家协会、兴仁县摄影家协会主席黄德富感慨地说:“作为摄影爱好者,拍摄的照片能够得到别人的喜欢和欣赏是很高兴的事情,但往往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是小事情,使用之后让别人有点伤心,招呼也不打,明显侵犯了摄影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这种事情很普遍,很多人认为是件小事,实际大家就是没有认真,认真起来也是不好说的事情。现在通过一些事情,大家通过学法,知道了这些事情,包括我的很多作品被侵权,以前没有做过这方面的事情,现在如果是我发现再有我的作品被侵权,我也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罗国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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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首宗摄影作品侵权案正调解之中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9月04日 11:41:22 | 罗国林
    亮点黔西南讯 9月3日,谢家林同兴仁县黔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在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内商谈摄影作品侵权案赔偿事宜。这是兴仁县首宗摄影作品侵权案。
 
    8月28日,省摄影家协会、县摄影家协会会员谢家林发现自己的一幅摄影作品被县内一家房地产公司做成他们的户外广告宣传画面(属商业宣传),明显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如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谢家林当即来到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县摄影家协会法律顾问陈厚文进行交涉。
 
    陈厚文当即告诉谢家林,“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确实这张摄影作品的确是你本人的作品,但是你要确认是你本人摄的,著作权是你。有几种情况,第一可以先和对方协商解决,看对方能不能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你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他擅自使用你作品作为广告宣传,他应该对你进行赔偿。”
 
     谢家林像记者陈述了他如何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侵权,以及他的作品拍摄情况,还给记者看了该照片的原始文件。他说,8月28日,在兴仁县城大街上,他在一家公司散发东湖新城销售广告页面上看见他拍摄的《湿度空间》摄影作品,被该公司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一是没有经过他的同意擅自使用,二是也没有给他报酬,三是没有进行作品署名。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据了解,谢家林的这幅作品原始文件显示拍摄时间是在2012年2月17日早上7点钟。
 
    侵犯著作权后的当事人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为此,记者采访了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厚文。
 
    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兴仁县摄影家协会法律顾问陈厚文告诉记者:“关于摄影作品侵权事情,摄影作品当事人来找到我以后,我就认真查阅了当事人的相关照片,相关依据,结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客观真实,就构成侵权。通过当事人委托,我向该公司发了律师函(8月28日,陈厚文律师向该公司发了律师函),等回复后再处理。针对这种摄影作品来说,侵犯当事人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他应该对著作权人进行相关的赔偿或者赔礼道歉,应该承担这样的法律责任。”
 
    9月3日下午,黔桂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人员来到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同著作权人谢家林见面,该公司广告人员称,获取谢家林的摄影作品是从锦绣兴仁政府网站下载,因联系不到作者,所以擅自使用。表示愿意赔偿著作权人,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了洽谈。通过几个小时的洽谈,双方未达成协议。
 
    著作权人表示,如果达不成协议,他将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了解,在县内侵犯摄影作品的事例时有发生,但没有人较真。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后》大家都增强了维权意识。
 
    省摄影家协会、兴仁县摄影家协会主席黄德富感慨地说:“作为摄影爱好者,拍摄的照片能够得到别人的喜欢和欣赏是很高兴的事情,但往往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是小事情,使用之后让别人有点伤心,招呼也不打,明显侵犯了摄影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这种事情很普遍,很多人认为是件小事,实际大家就是没有认真,认真起来也是不好说的事情。现在通过一些事情,大家通过学法,知道了这些事情,包括我的很多作品被侵权,以前没有做过这方面的事情,现在如果是我发现再有我的作品被侵权,我也会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罗国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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