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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构成犯罪 被判拘役主动领刑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兴仁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驾被判处刑罚而主动接受处罚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法院将判决宣判后,并没有按照以往的惯例逮捕被告人,而是通知被告人自己到看守所服刑。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兴仁县法院首列未逮捕而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请求执行刑罚的案件。
 
    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男,29岁,系本县人,今年5月29日22时55分,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桃园小区往曹地方向行驶,行至振兴大道飞跃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办案民警当场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234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8.4mg∕100ml,系醉酒状态。
 
    兴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应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案宣判后,经过承办法官的判后释法,王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明确表示不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刑事处罚。(任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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