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被判刑 从操旧业再领刑
亮点黔西南讯 本应该靠自己的劳动挣钱,胡某却想不劳而获。近日,胡某因盗窃两电瓶再次被黔西南州兴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胡某年轻时就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又于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受到法律的惩罚后胡某没有吸取教训改邪归正,没有想着努力靠自己的双手挣钱。面对诱惑后,胡某再次误入歧途。2013年3月24日,胡某来到兴仁县市府南路盗走停放在路边的两辆面包车车上的两个电瓶(经评估两电瓶总价值为890元),后卖得赃款97元。
兴仁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89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且系累犯,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志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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