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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谈恋爱为名骗钱劫财 兴仁一男子领刑五年并罚金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何某的上诉,维持兴仁县人民法院对一审被告人何某的抢劫判决。何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

    兴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与被害人张某是同村村民。罗某知道张某卖地后手里有钱,且认为张某比较老实,便与被告人何某共谋,让何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张某钱财。2013年3月10日,罗某介绍何某与张某认识。之后,何某便以与张某谈恋爱为名,多次与张某外出并发生性关系,但一直未能将张某的钱骗到手。2013年3月15日,何某再次将张某诱骗到兴仁县回龙镇者腊村大石板组一菜籽地内发生性关系后,趁张某不备,用秤砣将张某头部打伤,抢劫张某身上的3万元钱,因张某反抗而未能得逞。

    兴仁县人民法院认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张某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鉴于因张某反抗而能未得逞,何某属抢劫未遂,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何某不服,以“系与张某谈恋爱诈骗钱财,不应定抢劫罪”为由提起上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兴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维持原判。(翟红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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