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一男子贪图便宜购买赃车 被处罚金悔不当初
亮点黔西南讯 兴仁一男子因贪图便宜购买赃车,被处罚金悔不当初。宣判后,其表示今后再不贪便宜之财。
日前,黔西南州兴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董某某购买的赃车又被被告人卖主谢某某盗窃的案件,董某某报警后自己也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处罚金1000元。
2012年9月1日,失主何明堂将价值6120元的一辆摩托车停放在兴仁县真武山公园门口,结果被欧阳某某、姜某某盗走。后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欧阳某某、姜某某将该摩托车以1200元卖给被告人董某某。2013年5月21日,董某某将该车停放在家中,又被谢某某伙同他人盗走,并以750元卖给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
被告人董某某贪图便宜,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且掩饰、隐瞒的摩托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遂法院判决对其单处罚金1000元。(沈家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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