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天上掉馅饼 贪图便宜触犯刑法
黔西南州兴仁县刘某在取款的过程中,发现ATM机上留有信用卡,其分两次取走了他人银行卡中的六千元,其因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兴仁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19时15分,胡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在兴仁县黄金宾馆旁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取完款后忘记将银行卡取走。随后来到此ATM机上取款的刘某发现ATM机上留有信用卡,并且处于取款界面,于是分两次共计取走了六千元。胡某报案后,刘某于2013年4月28日15时到兴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返还受害人现金人民币六千元。另查明,刘某已向被害人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请求不予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上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综合上所述,刘某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刘某明知是他人信用卡,仍然冒用进行诈骗活动,且在取得该款后一直将钱据为己有,在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摄像头调取到信息后,刘某才将该款退还被害人,其主观上有将该款非法占有的故意,诈骗的金额为六千元,属数额较大,法院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六千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但其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遂作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一些诱惑,但是不能有一时的贪念,做顺手牵羊的事情,遇到一些便宜,要稍加思考,这些钱财我是否该得。像案例中刘某家境较好,六千元拿走后一直放在家中未曾使用,开庭时其亦哭泣不止,表示万分后悔,当时只是觉得好奇,并没有想太多,但已触犯刑法,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法律制裁。(作者系兴仁县法院法官 )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