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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出台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等制度

亮点黔西南 近日,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兴仁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承诺回避和投诉举报制度(试行)》,以推动该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运行,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出现“关系保”、“人情保”和“错保”等现象。

《制度》指出

所有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及其近亲属,均属于登记备案对象。登记内容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基本情况、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和低保办理程序是否规范等。

《制度》明确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需主动向所在乡镇如实申请,乡镇对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家庭要逐一进行核查登记。

《制度》强调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在近亲属申请低保过程中,应自觉承诺并回避,不参与相关环节工作。乡镇要按照低保“三榜公示”的程序,将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在相应政务公开栏、群众聚居地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确保低保办理过程各工作环节公开、公平、公正。

《制度》要求

要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等组织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纠风、财政、审计等相关工作部门对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确保备案登记内容真实、准确;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未如实申报、未按低保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的,严格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和《黔西南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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