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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妄为触法网 兴仁三毒贩被判刑

日前,兴仁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7月31日,安龙县人韦某某、汪某某、周某某邀约到兴仁县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开拓兴仁市场。后三人坐韦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到兴仁,但周某某不知携带有毒品。2013年8月1日12时13分,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兴仁县逸家酒店抓获汪某某,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三袋,净重l2克。后在汪某某的协助下,在兴仁县琼鑫宾馆门口抓获韦某某,在韦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净重15克;在兴仁县南翔酒店门口抓获周某某。

法院认为,韦某某、汪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其中,汪某某联系韦某某,二人明知带有毒品;而周某某只与汪某某联系,并只参与汪某某实际从韦某某处得到的毒品交易,且并不知道随身携带有毒品,应对汪某某按查获的27克甲基苯丙胺定罪处罚,而对周某某按在汪某某处查获的12克甲基苯丙胺定罪处罚,即韦某某、汪某某运输、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韦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汪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韦某某、周某某,有立功表现。应综合以上情节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等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沈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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