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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对“十类”城乡低保对象坚决取缔

亮点黔西南讯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工作,有效杜绝“关系保”、“人情保”和“错保漏保”问题,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黔西南州兴仁县在开展城乡低保核查工作中,对“十类”低保对象坚决给予取缔。

一是申请时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是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三是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四是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拒绝劳动使其承包管理的田地、山林、水塘等被荒的(外出打工、经商而转包他人的除外)。五是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有高于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六是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七是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行为本人不能享受低保待遇。八是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九是有正常劳动能力,在法定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十是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夏春鸿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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