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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县法院开庭审案被告人着便装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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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亮点黔西南兴仁县法院开庭审案被告人着便装出庭,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彰显了现代司法文明。近日,兴仁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宋某、申某、马某等十二名被告人涉嫌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此次庭审,十二名刑事被告人均着便装出庭,其中未成年被告人马某未戴手铐,这是该院第三十六例刑事在押被告人不穿“黄马甲”出庭受审。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在强化人群司法保障方面,该意见明确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个规定标志着司法机关办案走向文明和人性化,体现出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对法治精神的遵循。

兴仁县法院在《意见》公布后,及时将规定传达全院干警并组织刑事审判庭和法警大队学习贯彻落实。该院明确提出,今后的开庭中,要认真做好押解和庭审的安排,确保押解及庭审的安全。兴仁县法院院长杨德莉表示:“从法治国家的角度看,任何未经依法宣判的公民都不被确定有罪,对法院而言,被告人不穿附有所在监所等标志的囚服出庭受审,是法院进一步保障人权、树立法院客观中立形象的重要标志。”  (陈 萍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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