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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一美女花200元买化妆品擦脸过敏 获赔20000元

2015年08月06日 15:46:11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赵仕洪

亮点黔西南讯 兴仁县市场监管局真武山分局成功调解一起化妆品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0元。

2015年6月29日,市民刘女士向兴仁县市场监管局真武山分局投诉,称其5月16日在城区某化妆品店,花费200元购买了一款某品牌化妆品套装,并于当晚使用。不曾想,次日早上醒来出现面部皮肤红肿疼痛发烫并伴有干痒现象,第三天面部就出现脓包。当日在家人陪同下找到商家,商家见状后,带领其前往省、州相关皮肤病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接触性皮炎过敏反应。在停用化妆品和用药治疗后目前有所好转,但皮肤红肿现象尚未消失,影响正常工作,于是向商家提出索赔诉求,但遭到拒绝。

分局在受理刘女士投诉后,查看了其提供的医院门诊病历和面部图片,确认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随后,兴仁县市场监管局真武山分局工作人员致电商家前来分局进行调解。调解现场,商家认为化妆品是合格产品,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过敏属个例现象,只同意退货和承担医药费。而刘女士则认为,虽经用药治疗有所缓解,但面部红肿现象依然存在,不能正常上班,商家应承担休养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就这样,当事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各抒己见,互不让步。

为尽快化解消费矛盾,分局工作人员在经过三次调解和分开做工作后,于7月30日根据《消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结合刘女士实际情况,提出了调解意见,即由商家退还刘女士购物款,并一次性补偿刘女士人民币贰万元整,双方对此意见表示满意,并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临走时,刘女士满心欢喜地说“感谢分局的同志,帮我解决了这次纠纷”。(赵仕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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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一美女花200元买化妆品擦脸过敏 获赔20000元

亮点黔西南 | 2015年08月06日 15:46:11 | 赵仕洪

亮点黔西南讯 兴仁县市场监管局真武山分局成功调解一起化妆品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000元。

2015年6月29日,市民刘女士向兴仁县市场监管局真武山分局投诉,称其5月16日在城区某化妆品店,花费200元购买了一款某品牌化妆品套装,并于当晚使用。不曾想,次日早上醒来出现面部皮肤红肿疼痛发烫并伴有干痒现象,第三天面部就出现脓包。当日在家人陪同下找到商家,商家见状后,带领其前往省、州相关皮肤病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接触性皮炎过敏反应。在停用化妆品和用药治疗后目前有所好转,但皮肤红肿现象尚未消失,影响正常工作,于是向商家提出索赔诉求,但遭到拒绝。

分局在受理刘女士投诉后,查看了其提供的医院门诊病历和面部图片,确认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随后,兴仁县市场监管局真武山分局工作人员致电商家前来分局进行调解。调解现场,商家认为化妆品是合格产品,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过敏属个例现象,只同意退货和承担医药费。而刘女士则认为,虽经用药治疗有所缓解,但面部红肿现象依然存在,不能正常上班,商家应承担休养期间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就这样,当事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各抒己见,互不让步。

为尽快化解消费矛盾,分局工作人员在经过三次调解和分开做工作后,于7月30日根据《消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和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结合刘女士实际情况,提出了调解意见,即由商家退还刘女士购物款,并一次性补偿刘女士人民币贰万元整,双方对此意见表示满意,并在调解书上签了字。临走时,刘女士满心欢喜地说“感谢分局的同志,帮我解决了这次纠纷”。(赵仕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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