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绑架发廊妹 一审领刑四年半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兴仁县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某绑架骆某某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唐某某犯绑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与向某某、罗某、王某某(三人已判刑)于2010年11月30日凌晨0时许,开一辆别克轿车来到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黄金路XX发廊,以包夜为由将发廊服务员骆某某带上车。上车后,抢了骆某某身上的手机、耳花和假铂金项链,并威胁骆某某打电话向其母亲余某某、XX发廊老板蒲某某索要赎金人民币28000元。蒲某某向向某某指定的账号转入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害人骆某某趁唐某某等人不注意时逃跑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外逃,至2015年3月11日到兴义市公安局顶效派出所投案。
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绑架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系主犯。但在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实施严重的暴力,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较轻。且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某当场表示认罪服刑,不再上诉。 (孔翠 蒋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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