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民房生产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查获,兴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湖南某农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制造烟花爆炸的设备,并租用兴仁县波阳镇(原田湾乡)堵拐村一民房作为生产烟花炮竹的厂房,依法注册“兴仁县田湾乡某某烟花爆竹厂”,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5月25日,兴仁县公安局与兴仁安监局查获李某某用于生产烟花爆炸的引火线、硝酸银、硝酸钡等物品。其中引火线15.155千克,经鉴定,引火线具有燃烧、传火功能;引火线中包裹的黑火药具有正常的燃烧、爆炸性能,引火线中黑火药总装药量为11.37千克。李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到兴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自动投案。
兴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黑火药11.37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黑火药数量达到五千克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李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法院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服判不上诉,表示自己也知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储存爆炸物是违法的,但为获取利润才铤而走险,最终没有获利反而因违法被判处刑罚,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 (陈萍 翟红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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