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四措施抓实“大公开”强化扶贫资金监管
今年来,兴仁县严守管理使用程序,采取四项措施确保扶贫资金安全使用、规范运作、有效运行,强化扶贫专项资金监管力度。
专项资金使用精准。在建档立卡工作基础上,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贫困乡(镇、街道)、贫困村规模、贫困人口数量、绩效考核等因素,结合2016扶贫资金分配方向,按照33211(30%用于扶贫产业、30%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20%用于小额扶贫“特惠贷”、 10%用于扶贫培训、10%用于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安排,由乡(镇)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具体情况,逐户制定帮扶措施,使资金使用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项目选定公开透明。确定年度扶贫开发项目时,严格按照中央、省、州有关政策要求,坚持瞄准贫困原则,严把项目审定、申报关,在项目村确定上,通过公平、公开竞选,择优选定村级班子战斗力强、群众积极性高、开发条件相对成熟的村,优先启动建设,坚决杜绝人情关系“定项目”或项目分配“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确保扶贫项目符合村情民意,资金投向合理,有效调动项目村和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资金使用公开公示。制定扶贫项目资金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县、乡公告公示的原则、主体、内容、时限和形式,要求项目实施前后,县相关监管职能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对象村必须通过县新闻网、县政府信息网、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大会以及现场设置项目建设公示牌等规定渠道,公开项目名称、扶持对象、资金来源、补助标准、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用途,规范管理和使用程序,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浪费扶贫资金。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将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细化到扶贫规划制定、资金落实、项目实施及检查验收等每一个环节,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加大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及使用假发票骗取扶贫资金的行为。严格“一案双查”,在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负有监管主责的“一把手”强力问责。
(兴仁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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