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兴仁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殡葬改革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7年03月28日 09:26:22来源:锦绣兴仁 作者:

 兴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新一轮殡葬改革有关事宜的
公告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推进新一轮殡葬改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出租且未安葬遗体的小石桥公墓墓地,墓地租用者在2017年4月31日前持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租用凭据原件、租用人身份证原件经小石桥公墓办公室审核后,到县民政局领回墓地租用款,原租用的墓地不允许再使用。违规安葬者严格按照《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联系人:田绍伦,联系电话:13885979998,办公地点:小石桥公墓。
二、在2017年3月1日前还未使用的小石桥公墓墓地不允许再用于埋葬遗体或骨灰,仅能用于因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等政府性工程涉及坟墓搬迁使用。对偷埋偷葬者,严格按照《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小石桥公墓以外私自修建空墓的,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不允许再用于安葬骨灰或遗体,采取拆除空墓、恢复地貌方式处理。除国家规定的10种少数民族以外,已经实行“三集中”的区域,骨灰必须安葬到八卦塘公墓或寄存到八卦塘殡仪馆。尚未实行“三集中”的区域,骨灰或遗体原则上安葬到乡镇或村(居)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域,建墓标准必须符合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按照《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兴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我要评论

共有0条评论

热文排行

24小时 一周 一月

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殡葬改革有关事宜的公告

锦绣兴仁 | 2017年03月28日 09:26:22 | 

 兴仁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新一轮殡葬改革有关事宜的
公告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推进新一轮殡葬改革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政府出租且未安葬遗体的小石桥公墓墓地,墓地租用者在2017年4月31日前持县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租用凭据原件、租用人身份证原件经小石桥公墓办公室审核后,到县民政局领回墓地租用款,原租用的墓地不允许再使用。违规安葬者严格按照《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联系人:田绍伦,联系电话:13885979998,办公地点:小石桥公墓。
二、在2017年3月1日前还未使用的小石桥公墓墓地不允许再用于埋葬遗体或骨灰,仅能用于因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等政府性工程涉及坟墓搬迁使用。对偷埋偷葬者,严格按照《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小石桥公墓以外私自修建空墓的,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不允许再用于安葬骨灰或遗体,采取拆除空墓、恢复地貌方式处理。除国家规定的10种少数民族以外,已经实行“三集中”的区域,骨灰必须安葬到八卦塘公墓或寄存到八卦塘殡仪馆。尚未实行“三集中”的区域,骨灰或遗体原则上安葬到乡镇或村(居)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区域,建墓标准必须符合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严格按照《兴仁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兴仁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3日
推荐阅读
廉洁普安  2024-09-17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6
亮点黔西南  2024-09-20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4-09-19
普安县融媒体中心  2024-09-21
黔西南日报   2024-09-17
黔西南公安交警  2024-09-18
亮点黔西南  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