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风”监督哨】私开公车出事故 3名领导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处分
2017年05月22日 10:49:33来源:黔西南州纪委监察局网站 作者:兴仁县纪委
“我不是个称职的领导,由于公车管理疏忽导致这次事故,按照一岗双责,我负有领导责任,我接受组织给予的处分……”,这是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机关党委书记余发达在接受组织调查时对调查人员的陈述。
2016年2月15日凌晨1时,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协警严某某在禁毒大队备勤室里饮酒后,私自到禁毒大队案件中队的办公室拿取单位公车贵EW3502的钥匙,并独自驾驶公车到屯脚镇看望其生病的爷爷。在从屯脚往兴仁方向行驶至20313省道110Km+0m处时,将在前面行驶的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撞飞,当场造成一死一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对两家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共计76.2万元,其中肇事者严某某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2.2万元,公安局垫支62万元。2016年6月30日,兴仁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兴仁县公安局协警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兴仁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何文龙、禁毒大队队长赵正远、机关党委书记余发达作为大队领导,未履行好“一岗双责”,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公务车辆及工作人员管理不力,致使该禁毒大队协警严某某酒后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国家经济损失,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6年9月20日,经兴仁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何文龙、赵正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余发达党内警告处分。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就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对干部职工疏于管理,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不可抹去的悲痛,也给职工本人及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履行“主体责任”要抓早抓小、抓常抓长,对干部职工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严管才是真正的厚爱。
(兴仁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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