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反腐诬告泄愤 我省一派出所教导员被立案审查
“兴仁县下山派出所教导员梁永波因捏造事实,网络举报兴仁县东湖街道某社区原支书唐某某涉黑涉恶,以及兴仁县公安局李某某充当其背后保护伞问题,于2018年10月被立案审查。”为充分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近日,黔西南州纪委监委公开通报曝光1起恶意诬告他人典型案例。
2011年,梁永波在建房时与原兴仁县城关镇某村部分村民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案经州政法委评查组认定:“适用法律得当、法律程序合法。”因纠纷案影响其建房进度,2018年6月,梁永波分2次通过网络举报形式,举报兴仁县东湖街道某社区原支书唐某某煽动团伙筹集违法犯罪经费、组织村民上街游行、带领群众推倒其宅基地老围墙、组织群众到其宅基地里上坟等村霸恶势力问题,并举报兴仁县公安局李某某充当其背后保护伞。后经查实,其举报问题均不属实,梁永波为一己之私,先后2次捏造事实,诬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专门对有关诬告陷害行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依纪依法举报是党章宪法赋予举报者的合法权利,但反映问题要有事实依据,决不能捕风捉影、捏造事实,更不能以举报为名图私利、泄私愤。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坚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也不能让一些妄图诬告他人的违纪者“钻空子”,为被诬告者澄清正名,还其清白,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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