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仁:制售“铝面条”被判刑!十倍赔偿并公开道歉
近日,由兴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兴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吴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支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兴仁市电视台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贵州省金州银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兴仁市百德镇硐坪村,主营面条生产、加工,由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管理经营。2018年4月19日,兴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生产的面条进行抽样送检,经贵州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检验中心检验,铝的残留量为95.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不得检出”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该批不合格面条共生产3960斤,并于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销售了3400斤(2.2元每斤),库存560斤未销售。销售部分召回2200斤,与库存的560斤都已销毁,实际流入市场的不合格面条1200斤。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3月26日,该院以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吴某某在触犯刑法的同时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在指控吴某某刑事犯罪的同时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某支付流入市场的不合格面条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并在兴仁市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社会意义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民心工程”,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食品安全,要“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实施最严格的监管、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坚持最严肃的问责”,真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该案在食品安全领域探索运用惩罚性赔偿金,让侵权者付出更大的违法成本,对食品经营者起到了有力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彰显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和担当。(来源: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陈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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