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义市法院仓更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使原、被告“干兄弟”两家重归于好。
原告赵文泽与被告杨某(未满18周岁)系兴义市洛万乡同组村民,又系干兄弟,即:杨某系原告赵文泽父亲的干儿子。2009年12月22日晚8时许,原、被告两兄弟相约到兴义市洛万街上玩耍。被告杨某便将自家的未登记落户的无号牌摩托车无证驾驶到洛万街上,并邀朋友一同到“洛万食府”就餐饮酒至次日凌晨,原告、被告骑车返家途经洛万乡平寨村小色磨(地名)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被告二人受伤不省人事,幸被过路人田某遇见,并通知其双方家人到场送往医院救治。
原告赵文泽于2009年12月23日至2010年1月23日在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1天,支付医药费8551.5元。2010年7月17日支付安装义齿材料费14000元,此前支付检查费、手术费267.5元。经兴义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赵文泽鼻尖缺失和面部疤痕均属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伤残程度鉴定费550元。为此,原告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仓更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35972.50元。
被告杨某受伤后与原告一同被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从2009年12月31日住院至2010年1月13日,住院21天,支付医药费6589元。且牙齿脱落3颗尚未安装义齿。被告杨某的摩托车遭到一定程度的损坏。为此,被告杨某(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赵文泽(反诉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27523.3元。
庭审中,原告说是被告驾驶摩托车,被告反说是原告驾驶摩托车,干兄弟两人互相推诿,均无证据确认。法庭通过法理、情理5个多小时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终于使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杨某(反诉原告)赔偿原告赵文泽(反诉被告)医疗费等损失12000元,被告杨某的法定监护人杨某某及汪某某自愿定于2010年12月15日前给付。原告赵文泽(反诉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愿放弃。见天色已晚,原、被告两家走出法庭,相约共进晚餐,使原、被告“干兄弟”两家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