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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法院受理首例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案件

    亮点黔西南讯 6月20日,乌沙法庭受理了兴义市人民法院首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案件。

    兴义市乌沙镇窑上村谢米三组的赵波与家住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南路的刘自伟带着试试看的神色来到乌沙法庭,向法官讲述他们来法庭的目的不是起诉告状,而是请求确认他们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2010年12月19日,赵波在汕昆高速公路刘自伟工程队务工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双方就医疗费及伤残费等发生矛盾纠纷,经乌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两位申请人担心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逐向乌沙法庭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乌沙法庭受理该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认真审查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最终确认两位申请人的调解协议书合法、真实、有效,法律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带着喜悦的心情走出法庭。

    这是兴义市人民法院首次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合法有效的确认,体现了基层司法组织在调解工作中的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通过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法律确认,法院不再对具体案情进行审理,只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增强了人民调解在基层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对今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陈 娇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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