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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伙多次飞车抢夺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亮点黔西南讯 8月16日,黔西南中院就被告人张忠海、段小兵、马进才抢夺一案进行二审当庭宣判,三被告人分获2年3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不同程度的罚金。

    被告人段小兵(曾用名段兴富)、张忠海(曾用名张江海)、马进才,男,均为兴义市坪东办人。法院审理认定,2011年1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忠海、段小兵、马进才骑一黑色大阳牌二轮弯梁摩托车窜至兴义市桔山办机场大道路上,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刘某某的一个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30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三人共同分赃挥霍。2011年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忠海、段小兵骑一黑色大阳牌二轮弯梁摩托车窜至兴义市盘江路农业银行门前路上,趁被害人付某某不备,将付某某的一个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二人共同分赃挥霍。2011年3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张忠海、段小兵骑一黑色大阳牌二轮弯梁摩托车窜至兴义市三月桥军分区门前路上,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的一个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60元、价值1100元的联想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390元的黄金戒指一枚及身份证等物。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赃款二人共同分赃挥霍。兴义市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张忠海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段小兵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马进才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手机二部,没收上缴国库。段小兵不服提出上诉。

    中院二审认为,上诉人段小兵与原审被告人张忠海、马进才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刑事裁定。

                                                               (龙 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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