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义市法院捧乍法庭的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王某诉邓某及第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到了各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2010年11月18日下午,原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敬南往兴义市方向行驶,在606县道2KM+800M处超车时,倒在同向由邓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左前方,被该车左前轮碾压,造成王某受伤,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王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邓某负次要责任。这次事故不仅造成原告王某身体伤残,经济上还遭受了巨大损失,仅医疗费就高达26000多元。事故发生后,被告邓某只支付13000元的医药费。经交警队调解未果,王某起诉到兴义市人民法院捧乍法庭。承办法官初步审查案件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责任分明,从和谐稳定的大局考虑,化解矛盾的最佳方式是调解。在开庭审理中,第三人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评定结论持不同意见,认为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没有鉴定资质,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后亦认为对这一专门性问题需要重新鉴定,于是准许了第三人的请求,并延期开庭审理。
类似的“涉保”交通事故案件很难达成调解协议。在新的鉴定结论未出来前,承办法官多次耐心地做各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依法释明各方利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诉被告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虽存在重大过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受伤致残的后果是值得人同情的,如不能得到及时合法的赔偿会增加其痛苦,引发其他矛盾纠纷;告诉第三人保险公司积极应诉既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尊重,也是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抚慰,同时也是公司认真、负责、诚信作风的良好展现,对提升公司的信誉度与群众认同度大有帮助。各方当事人听取承办法官的意见后,均表示支持和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并表示新的鉴定结论出来后愿意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鉴定结论出来后的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第三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自愿赔偿原告王X医疗费10000元;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假肢辅助器具费用110000元,两项合计120000元。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50120.81元,原告王X自愿承担70%即35084.56元;被告邓X自愿承担30%即15036.24元,被告已垫付的13000元,从15036.24元中扣减,即被告邓X实际再赔偿原告王X2036.24元,该款被告邓X已当庭履行。
掩卷而思,法官甚感欣慰。该案之所以能够圆满的调解结案,是因为捧乍法庭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紧紧围绕“案结事了”的目标,对依法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首先用情、理、法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形成庭前必调、庭中必调、庭后必调、判前必调“四位一体”的调解机制。捧乍法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将再接再厉,开创民事调解工作新局面,谱写社会和谐新乐章。
(杨 洪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