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图库|教育|房产|旅游|公告|汽车|财经|健康
你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 兴义

兴义麻将女半夜翻墙回家 醉汉帮拾鞋拉其手成被告

     亮点黔西南讯 兴义市法院桔山法庭近期判决一起女子半夜越墙回家,醉汉拾鞋拉其手造成的伤害案。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在判决书送达当天被告便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
    

     李琴(女)与江涛(男)系寨邻关系。2011年4月27日凌晨,李琴打完麻将后回家,因忘记携带家里围墙铁门的钥匙,遂准备翻墙进入院内。当爬上围墙一只脚跨在墙内一只脚跨在墙外时,恰好被酒后的江涛看到,江涛便去拉李琴在围墙外的脚,将李琴的鞋子拉脱。李琴叫他把鞋子还给她, 江涛递鞋子给李琴时趁机拉住她的手,李琴用力往后挣,在拉扯过程中,李琴跌落受伤,江涛当即离开现场。

     天亮后,李琴的丈夫找到社区主任,社区主任便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责成社区对李琴与江涛赔偿纠纷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同日中午12时,李琴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一、胸口椎体撕脱性骨折;二、胸2、5、6椎体压缩性骨折(I度);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住院7天,除农合医保报销外,李琴为此支付医疗费3577.56元。李琴出院后,当地派出所组织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李琴以侵犯健康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涛赔偿其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 费用共计12661.15元,并由江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李琴向法庭提交三组证据:一、疾病证明书、病历、检查报告单,证明原告受伤住院医治情况; 二、医疗发票4张、用药清单,证明原告支付医疗费及用药情况;三、调解书,拟证明派出所调解未达成协议。申请的证人黄某也出庭参与作证。
    

     江涛辩称:一、被告江涛没有对李琴实施任何侵犯行为。案发当晚,被告江涛应“豆腐老板”要求到“豆腐老板”租房处拉豆腐渣,李琴正是房东。11时左右,被告江涛驾驶摩托车到达李琴家铁门处,叫了几声“豆腐老板”,见无人应答,被告江涛准备离开。正好碰上回家的李琴。李琴叫了几声门也没人应答,就边称其没有带钥匙边翻上自家围墙。这时李琴突然叫住被告江涛称其鞋掉了让被告江涛捡一下。被告江涛下车走到墙下将鞋捡了递给李琴转身就离开。 因此,李琴诉称被告江涛用力拉李琴的手,最终导致李琴摔伤不是客观事实。

    二、被告江涛并未拒绝到社区参与处理赔偿事宜。 李琴向派出所报警称被告江涛的行为导致其受伤后,被告江涛为了还原事件真相,就与李琴一同到派出所,向派出所说明当晚与李琴相遇所发生的事情。李琴出院后请求社区处理,被告江涛事实上是到场的,只是被告江涛认为李琴的伤与被告江涛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拒绝对李琴进行赔偿。

    三、从李琴诉称来看,李琴的伤情足够严重,而且又认为是被告江涛的行为所造成,李琴理应第一时间就医、报警,这样才便于事件的处理。而李琴事后就医、报警显然不符合常理。四、李琴四处奔走以莫须有的事实状告被告江涛,使被告江涛的名誉在社区中遭致严重贬损,李琴应停止侵害、恢复被告江涛的名誉,并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   回李琴的诉讼请求。江涛向法庭申请的证人社区主任也出庭参与作证。
    

    开庭审理后法官对原告方提交的三组证据和双方的证人证言予以认定,并作为该案的定案依据。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李琴受伤住院,除农合医保报销外,李琴实际支付医疗费3577.56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至于江涛辩称,李琴受伤与江涛无因果关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李琴的诉讼请求一节,在审理中查明,李琴受伤当晚江涛自述在事发现场,当李琴在围墙上时江涛有捡鞋递给李琴的过程,而且在天亮后李琴丈夫找到社区主任请求解决,证人社区主任当即向派出所报案的当庭陈述,以及证人黄某听到有人喊“放手”的声音和江涛随即骑摩托车离开现场的当庭陈述等均能反映案件全貌,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根据证据关联性原则,李琴受伤应为双方发生拉扯所致。对此江涛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对于李琴受伤的损失,江涛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在案发过程中,李琴未说明事发当晚没有呼救的原因,存在相应的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李琴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责任过错原则,法院判决:一、由江涛赔偿李琴医疗费3577.56元。二、李琴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涛承担75元,李琴承担75元。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马厚明报道)
 

了解黔西南更多资讯,尽在亮点黔西南网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阅读。
亮点黔西南欢迎投稿,新闻邮箱:ldqxnw@163.com 有奖报料电话:0859 -3224873
 网友评论  (共有 0 条评论)  
姓名: (文明上网,从理性发言)
匿名发表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

亮点黔西南 版权所有 Ldqx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859-3224873 网站地图 投稿邮箱:ldqxnw@163.com